广州房产律师|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一般裁判规则(最近五年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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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房产律师|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一般裁判规则

——基于近五年典型案例的分析

近年来,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和交易量的增加,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显著上升。本文结合近五年(2019-2024年)法院裁判案例,梳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,并总结司法实践中的一般裁判规则,以期为实务工作提供参考。

一、合同效力认定规则

1.无权处分或共有人未签字的合同效力

在二手房交易中,若出卖人未经共有人(如配偶)同意擅自出售房屋,合同是否有效?法院通常认为:

-合同有效,但履行受限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597条,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,但买受人无法强制履行过户义务,只能主张违约责任(如(2021)京01民终12345号判决)。

-共有人追认或买受人善意取得可支持履行:若买受人善意(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),且已完成过户登记,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(如(2022)沪02民终5678号判决)。

2.限购政策对合同效力的影响

部分买受人在签约后因政策变化丧失购房资格,法院通常认定:

-合同有效,但可因客观履行不能解除:限购政策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,法院可能判令解除合同,出卖人返还定金,不承担违约责任(如(2020)粤01民终3456号判决)。    

-恶意规避限购政策的合同无效:如借名买房、虚假社保等行为,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无效(如(2023)苏05民终7890号判决)。

二、违约责任的认定规则

1.出卖人“一房二卖”的处理

若出卖人将同一房屋先后出售给多个买受人,法院通常:

-优先保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;

-未过户的,按合同签订顺序、付款情况等综合判定履行顺序(如(2019)浙01民终2345号判决)。

2.买受人逾期付款或出卖人拒绝过户的责任

-买受人逾期付款: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解除权,法院可能给予合理宽限期,逾期仍不履行方可解除(如(2021)津02民终4567号判决)。

-出卖人拒绝过户:若无正当理由(如房屋被查封),法院通常判令继续履行,并支持违约金或赔偿损失(如(2022)渝01民终6789号判决)。

三、房屋瑕疵引发的纠纷

1.房屋质量问题

-隐瞒重大瑕疵(如渗水、结构问题):买受人可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(如(2020)鲁02民终3456号判决)。

-一般瑕疵(如轻微装修问题):通常不支持解除,但可要求出卖人维修或补偿(如(2023)川01民终1234号判决)。

2.学区房、凶宅等特殊情形

-出卖人隐瞒“凶宅”信息:可能构成欺诈,买受人可撤销合同(如(2021)京03民终7890号判决)。

-学区房承诺未兑现:若中介或出卖人明确承诺学区资格但未实现,可能承担违约责任(如(2022)苏01民终2345号判决)。

四、合同解除与损失赔偿规则

1.定金罚则的适用

-买受人违约:出卖人可没收定金;

-出卖人违约:需双倍返还定金(如(2019)沪01民终1234号判决)。

2.房价上涨损失的赔偿

若因出卖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,买受人可主张房屋差价损失,法院通常参考市场评估价确定赔偿金额(如(2023)粤03民终5678号判决)。    

五、总结与建议

1.签约前尽职调查:核实产权、共有人同意情况、房屋瑕疵等。

2.合同条款明确:约定清晰的履行期限、违约责任、特殊情况处理方式。

3.及时主张权利:发生争议后,尽早通过协商、诉讼等途径解决,避免损失扩大。

近五年的司法实践表明,法院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倾向于尊重合同自由,同时兼顾公平原则。交易各方应严格遵守契约精神,以减少法律风险。

(注:本文案例编号为示例,具体裁判可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。)  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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